2008年6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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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开讲
地震后保单灭失诉讼时如何举证
北司

   何新樟问: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快速启动救灾理赔机制。请问投保人全家都遇难了,或者保单灭失了,如果日后因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如何进行举证呢?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投保人在诉讼中要承担证明保险订立和生效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如果保单灭失了,投保人是否一定会败诉呢?当然不是,依据行业惯例,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文字或电子档案的形式对客户的资料保存一定的期限,投保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不提供,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妨害证明制度”,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样,就可以解除投保人因保单灭失而无法举证的担忧。